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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

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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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如何解決

如果沒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則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那部分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沒有轉讓的部分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