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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怎麼辦

債務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怎麼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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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的定義: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那麼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債務人放棄這一權利,那麼保證人仍有這一權利。比如合同一方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付款義務,此時債務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次債務人的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其保證人仍對債權人有抗辯權。如:甲乙之間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甲提供貨物,乙支付價款,丙為乙提供了保證,此時甲提供的貨物的顏色與乙要求的不一樣,此時乙是可以抗辯的,假設乙放棄了抗辯權,但是丙的抗辯權不受影響的,甲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的時候,丙可以以顏色不對而拒絕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