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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放棄物的擔保怎麼辦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擔保法的規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確只有在債權人放棄屬於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並無實際影響。而當擔保物權為債務人所提供時,情況則有所不同,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使債務人本來就用來清償債務的財產不用於清償,勢必加大了保證人的責任。
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情況下,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於同等的地位,債權人有選擇行使擔保物權還是保證債權的權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兩者都有清償的責任。因此,保證人應當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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