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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借貸行為要怎麼進行區分

詐騙罪與借貸行為要怎麼進行區分

很多人在被騙後不僅僅是想要把錢要回來,還會想對方這種行為是不是構成了詐騙罪,能否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讓對方坐牢,這就要將詐騙罪與借貸行為進行區分了,那到底實踐中詐騙罪與借貸行為要怎麼進行區分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詐騙罪與借貸行為要怎麼進行區分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詐騙罪會怎麼判刑

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的量刑情節

詐騙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最早規定在1985年《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85]高檢會研字3號),500元以上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現已失效。

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以下簡稱“1996年司法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如果你也不確定這種行為到底是詐騙犯罪還是普通的借貸行為,你可以就自己的情況諮詢專業的律師進行分析判斷,如果是詐騙罪那麼你可以委託律師追訴對方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僅是民事糾紛,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標籤:借貸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