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有效期是多久
債權債務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有效期是多久,對於有效期肯定是有關法律對其的規定,大多數情況下就是倆年,但是在實際商業運用中所有人對於此類問題,都會心存疑惑,因為不同的案件有效期是不同的,因為這是雙方協議的結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有效期是多久,對於當時企業權益維護也有時間上的保證。
債權憑證有效期有多長
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適用一般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兩年的訴訟時效計算。
債權憑證在執行中的問題
(一)債權憑證沒有改變人們"法律白條"的認識。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裏,廣大民眾甚至許多法官都認為法院對執行案件中止執行是法院向當事人開具"法律白條"。現在各地法院逐漸以債權憑證代替執行中止,案件大量終結執行,表現在司法統計報表上則是執行積案件的減少,從而在法院系統內部特別是法院領導中逐步形成債權憑證是解決"執行難"良方的意識。但廣大民眾,由於人們注重的是執行結果,而非執行措施,不管法律文書名稱叫債權憑證還是執行中止(終結)裁定書,人們都不會改變法院依然在開具"法律白條"的看法。同時由於法律文書名稱的隨意變化,更給當事人一種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覺。影響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
(二)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中止執行必須查明的事實是如下之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有理由的異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受權義;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官查清該事實之一後進行合議、製作中止合議筆錄和中止執行裁定書,最後歸檔。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向法院登記或立案手續。與此相比較,債權憑證的辦理一點也不簡便。執行中止上述手續在辦理債權憑證時一樣也不能少,同時發放債權憑證還要做筆錄、製作終結裁定、填寫內容繁雜的債權憑證。在製作債權憑證前又常要通知申請執行人核對債權數額。工作量比執行中止大大增加。
(三)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訴訟成本。
首先法院發放的債權憑證要便於攜帶、保存,由此增加了法院製作債權憑證的工本費。有些法院以該工本費系執行的實際費用為由向當事人收取,將費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承擔,在權利未實現時又增加一項費用,對申請執行人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以上就是對於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有效期是多久問題的回答,從中我們可以瞭解債權憑證的有效期一般來説是兩年,但是對於這類問題,由於是當時企業之間的協議,所以對時間並沒有準確的回答,但是有效期的的長短一定是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的,因為法律是權益維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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