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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應該怎麼確定?

人們在銀行貸款需要承擔一定的利息,在民間借貸中向他人借款時,債權人也可以設定利息。具體來説,民間借貸利息應該怎麼確定?如果債務人到期還沒有償還債務,債權人還可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那麼應該如何計算逾期借款利息?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展開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民間借貸利息應該怎麼確定?

一、民間借貸利息應該怎麼確定?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如何計算逾期借款利息?

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後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於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於貸款人,而民間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業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後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於民間借款。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如何計算逾期借款利息?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上文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民間借貸中債權人是可以設定利息的,但利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制。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債務人在償還到期債務時會拒絕償還利息,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您可以根據借款合同或者借條上的利息來要求其支付利息,如果債務人仍然拒絕,您可以起訴他,具體怎麼起訴,您不妨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

標籤:利息 民間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