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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債權人

自然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叔叔是公司的自然債權人,請問自然債權人是什麼意思的呢?

自然債權是不完全債權,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債權效力之一而產生的。作為一個法律債權應當完全具有以下效力:

1、請求力。

即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請求力可以分為直接的請求力和間接的請求力。直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本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效力。間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自己債權的效力。作為欠缺請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債權,指的是債權欠缺間接請求力。

2、執行力。

即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效力。債法賦予債權的只是請求的效力,如果債務人經請求依舊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無從保障自己的債權,因為債權人不能採取私力救濟方式對債務人實行人身強制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所以,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必須賦予債權實現的公權利救濟,賦予其執行力。

3、保持力。

即指債務人有受領並保持債務履行利益的效力。債權的實現,既要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又要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受領權,債務的履行就失去了對象,“債權”一詞也就變得毫無意義的了。因而,賦予債權人受領和保持受領利益的權利就是債權的應有之義。例如2000年1月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於2003年一月前還款,而乙卻遲遲不還,於是甲於2006年4 月到法院起訴,要求乙還款。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此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年,所以甲起訴的時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此甲的勝訴權法院不再保護。此時甲對乙享有的債權就是自然債權,而乙此後良心發現,把錢又還給了甲。乙不能以甲的債權法律不再保護為由申請此為甲的不當得利,而要求甲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