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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質押權轉移所有權嗎

一、民法典中質押權轉移所有權嗎

民法典中質押權轉移所有權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押和抵押都不能約定擔保期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但行使抵押權或者質押權時,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二、流質抵押如何理解

立法禁止流押條款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債務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及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為債務人在進行抵押貸款時,往往處於急迫困窘之時,而債權人多會利用這一機會,迫使債務人訂立流押條款,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數額較小的債權,而寄希望於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以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形下,債務人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如果流質條款合法,在抵押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滿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抵押人可能會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通過簽訂流質條款這種合法的方式,來逃避其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這樣會給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如果流質契約合法,在抵押人不是債務人的情形下,債務人就有可能與債權人串通,債務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債務從而讓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並以此來損害擔保設定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抵押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能將特別大。尤其我國當前國有經濟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以國有資產設定抵押的情形極為普遍,如果允許流押條款,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有可能利用這種手段逃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按照相關的規定,質押和抵押在約定的擔保期限內都是不能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但是如果是在行使抵押權或者是質押權的時候,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可以進行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