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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的管轄

債權轉讓後的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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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的管轄範圍是什麼呢??

關於債權轉讓後的管轄的範圍:因資產公司為特殊的受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之規定,“約定管轄”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