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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抗辯權存在那些合同,其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中,是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一概念的,並且區別於抗辯權。對於抗辯權來説,是合同一方具有的權利;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雙方可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這個概念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下面小編將其相關知識介紹給大家,同時抗辯權存在那些合同?請往下閲讀了解。

同時抗辯權存在那些合同,其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一、同時抗辯權存在那些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


二、同時抗辯權的執行方式

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係,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説。第一種學説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二)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三)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四)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應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為獨立的制度,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權人是否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需要具體分析。在種類物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於其未為此給付前,買受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果承認出賣人同樣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無修補的責任,那麼,在風險業已轉移的情況下,買受人就合同成立後發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風險尚未轉移的情況下,在物的交付與減少價款的支付關係上,應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的義務,有修補工作成果的缺陷的責任,承攬人違反該義務及未承擔該責任時,定作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我們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瞭解到,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一般包括買賣、互易以及租賃等合同。其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合同雙方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是不具備行使的權利的。最後,如果大家有不瞭解的問題,可以諮詢小編所在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