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權生效需要登記嗎
所謂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權利質押是必須登記的。
1、股權質權
關於股權質押登記,按照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當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但是,由於我國的股權類型眾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權,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結果出現有些股權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權設定質權時應當到哪個登記機關登記,不夠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從實踐來看,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方式確定為記載於股東名冊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為在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不具有明顯的公開性,公示效果不強,不便於第三人查詢。此外,也容易出現偽造和篡改登記的問題。有鑑於此,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之所以規定其他股權設質時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考慮到所有依法設立的公司都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按照法律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所以將股權出質登記機關確定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很好地落實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能夠讓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瞭解到股權上存在的負擔。商業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接受股權質押,或銀行自身的股權被股東用於質押時,應當按照上述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操作,即股權質押登記的生效要件是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控制操作風險。
2、物權法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時指出: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與原來的法律規定,《民法典》關於物權主要有兩點變化:第一、原規定“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並沒有解決無權利憑證質押問題,《民法典》對於沒有權利憑證的,明確規定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第二、匯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債券出質的,原法律解釋規定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民法典》沒有背書規定。
如果要進行權利質,是必須要到有關的部門去進行辦理質押登記的。如果要註銷質押權的話,也是需要去到有關部門去辦理註銷登記的。如果沒有進行登記的話,質押是沒辦法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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