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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權責及違約責任

法律2.13W
培訓權責及違約責任
如何區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構成要件不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相鄰關係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 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 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後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