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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登記生效

股權質押作為一種權利質押,其生效條件為必須辦理質押登記,未通過工商管理機關等辦理質押登記的並未生效。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股權質押登記生效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