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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規避民間借貸風險

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時,要注意規避可能會存在的交易風險。比如,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注意規避買賣合同的風險。而就民間借貸或中來看,借貸雙方應該如何合理規避民間借貸風險呢?如果因債務方不按時還款,而導致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如何合理規避民間借貸風險

一、如何合理規避民間借貸風險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所謂合法的民間借貸,首先必須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出於自願原則的借貸。企業間融資不屬這個範疇。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民間借貸支付的利息往往高出這4倍的要求,尤其在目前貸款難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對於資金的飢渴已經到了不顧一切的程度。如果兩人發生借貸糾紛,貸方收取的高於法律規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將“不予保護”。

由於民間借貸多屬私人交易行為,往往與冒險、投機、隱祕、暗箱如影隨形,且中間環節多,形成了或長或短的資金鍊;一旦其中某個環節出岔子,很容易引發嚴重的連鎖反應。所以,如果手上有資金,又有朋友向你借錢救急,為了資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規避風險。

此外,放貸者一定要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比如:

1、辦廠(產品銷路好)、經商(生意興隆)的個體户以及一時資金週轉出現困難的人;

2、對於那些借錢用於經營高風險項目的人,就要細思量是否與他發生借貸關係,只有在對他所經營項目進行分析認為有較大的盈利可能性時,才能放貸;

3、千萬不能將款項借給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賭徒),因為這種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4、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或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其借貸關係無效。這種“表面上很安全,其實風險很大”的借貸一定不要參與。

二、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不具備上述條件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出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係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5、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6、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8、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9、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經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蔘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一定的幫助。民間借貸的發生主要是由於債務人沒有按時還款所引起的。在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後,借貸雙方要積極採取措施解決。作為債權方,如果不能通過和平的方式追回欠款,就要準備好證據及時起訴。如果您不知道該準備哪些證據,建議您諮詢債權債務專家律師,避免在收集證據時走了很多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