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條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一、假借條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假借條的認定方法具體如下:
1、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
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是現金交易,法官可以詳細調查或詢問,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等情況,並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現金來源、交付憑證等證據。
2、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儘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係、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3、技術鑑定
技術鑑定,是判斷一個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審理中,有的被告辯稱欠條是偽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種情況,法官應告知被告限期申請司法鑑定的權利和義務,逾期視為其主張不成立。申請鑑定的,視鑑定結論再做案件事實的認定。技術鑑定雖然可以有效判斷借條的真實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侷限性。很多借條因缺少比對樣本等原因,無法進行鑑定。
二、哪些借條不起法律效力
1、非借款人真實意願:借款人被脅迫、欺騙、隱瞞事實等情況下籤訂的借條。
2、沒有輔助證據證明的大金額借條:超過5萬的借款除借條外還需要銀行轉賬證明或者見證人的見證。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借條:10週歲以下籤訂視為無效。
4、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不符合其年齡特點的借條:18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籤訂的價值較大的借條。
5、過期借條:借款時間到期2年,且無法證明在此期間催討過債務的借條。
一般來説若是借條之中的內容並不能證明債務關係存在,那麼該借條就是無效的。此外,被脅迫簽署的借條、無民事人簽署的借條等類型的借條都是不會被法律保護的。若是債務人帶着此類無效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是一定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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