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嗎?
一、債權轉讓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轉讓沒有改變由誰來還債的問題,所以債權轉讓採用通知主義,不需要經得債務人的同意就能轉讓。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二、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什麼責任
1.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2.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債權轉讓的承擔責任
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在合同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不易將合同債權的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從法律和理論上搞清楚,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個別人或者組織惡意以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代為履行債務説成是債權的轉讓,從而逃避自己的債務。當然,如果將對瀕臨破產企業的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後,債權轉讓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債權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轉讓是將債權人的權利進行轉移,從原本的債權人轉移給第三方的債權人,並且第三方的債權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承擔起擔保的責任,同時對債權人應該履行必須承擔的擔保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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