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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可以告他詐騙嗎?

一、欠債不還可以告他詐騙嗎?

欠債不還可以告他詐騙嗎?

欠債不還是否可以告詐騙應當根據對方的實際目的而定,如果是無力償還有關債務的,則不屬於詐騙,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為詐騙罪。需要看有沒有不歸還的故意,數額上2000就夠了,但主觀上有時候很難界定。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四)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司法實踐中,如果數額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且債務人故意不歸還債款的傾向,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詐騙,具體情況的處理,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可以簽訂有關協議來進行認定處理。

標籤:詐騙 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