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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是遺產麼

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是遺產麼

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是否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恐怕大家對這個問題認識有誤區,認為一切東西都可以繼承那麼法律中又是怎麼規定的呢,關於遺產的範圍又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是遺產麼

與人身有關專屬性財產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這種性質決定,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給付期間對生存的接受給付權利人必須為給付,不給付的構成違約,權利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但如權利人死亡,就給付義務人尚未給付的部分,不能構成權利人的遺產,權利人的請求權也不能繼承移轉給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即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也正是基於此點,在民法典理論上認為這種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不屬於繼承之標的;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也把這類與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生活費、殘疾補助金等以享受人死亡為終止給付的條件,即對已領取但尚未用完的費用可以作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對未領取部分(包括逾期未給付部分)的權利,不能由其繼承人作為遺產繼承。

例如,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租賃合同的承租權、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債務、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等等,都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親屬應得的撫卹金,也不屬於遺產。

二、遺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本文大家可以看出,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是不能被繼承的,它隨着人身的消滅而消滅。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可能會有很多的困惑,如果想具體瞭解,可以去本站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