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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

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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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享有以下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4、債權無效抗辯權
5、合同撤銷抗辯權
6、合同解除抗辯權
7、債務抵消抗辯權
8、標的物提存權
9、債權人怠於通知抗辯權
10、時效屆滿抗辯權
11、債權債務轉讓後的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