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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金等同擔保債權金嗎

抵押金等同擔保債權金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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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證不能追加抵押金額或者再次抵押的理由


1、他項權一般指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他項權證有效期間不可以自己變賣抵押物,除非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辦理登記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私自變賣時在登記部門不能辦理過户,從而也不能私自變賣。

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源於對抵押權人的保護。因為在進行抵押貸款時,一般都會對抵押物進行估值,然後在估值額度內下確定放貸金額,這個金額是能保障抵押權人權益的最大金額了,如果再行增加,會增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