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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一直拖着不給怎麼辦?

一、欠錢一直拖着不給怎麼辦

欠錢一直拖着不給怎麼辦?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15日內沒有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説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二、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欠款一直拖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必須給被執行人留下最低生活所需的費用以及生活物品。如果不夠的被告必須之後的一段時間分期還款,並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直到還清貸款才會被從名單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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