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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訴訟費用

追討欠款訴訟費用

欠債還錢且按時對於每個人來説都是必須遵守的誠信守則,將這種靠自覺遵守就會完成的事情變成由法律來執行,兩方對簿公堂,終歸會有一些傷感情,但在維護各人權益面前,法律會是我們追回欠款的最後手段,也會是最有力的手段。而要是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可以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進行債權追討,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欠款民事訴訟費用如何規定



    債務糾紛官司案件的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至10萬部分按照2.5%;


    2、超過10萬至20萬部分按照2%;超過20萬至50萬部分按照1.5%;


    3、超過50萬至100萬部分按照1%;超過100萬至200萬部分按照0.9%;


    4、超過200萬至500萬部分按照0.8%;


    5、超過500萬至1000萬部分按照0.7%;


    6、超過1000萬至2000萬部分按照0.6%;


    7、超過2000萬部分按照0.5%交納。


    一審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預交,審理終結時由敗訴方全部或者按比例負擔。


    相關知識:債務糾紛官司怎麼打?


    (一)債務糾紛起訴,應注意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二)債務糾紛起訴,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藉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三)債務糾紛起訴,善於協商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説,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採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