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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起訴費用如何計算?

一、欠錢起訴費用如何計算

欠錢起訴費用如何計算?

討債起訴,訴訟費的收費標準與訴訟標的有關。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債務人惡意逃債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起訴要債屬於追討欠債中相對比較有效的方式,除此之外其實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要債,比如協商、調解、仲裁。而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根據規定起訴的一方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受理費,這裏就會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規定來確定受理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