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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債務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形有:
1、自己履行了其到期的債務。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則原留置物也可以取回。
3、取回留置物,要經過債權人接受,否則,是不能取回的。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可以留置以及合法佔有的動產並且優先受償的權利。
並且留置物一般都是動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