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離婚時查幾年的存款?
一、一般情況下,離婚時查幾年的存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查存款的年限根據不同法院的規定執行,有的是近一年,有的是查詢婚姻關係期間的全部存款。
二、離婚財產分割中保險分割與處理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三)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四)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五)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查幾年的存款,這個沒有統一的規定,當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質疑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查對方的銀行流水,法院會要求提供近期銀行往來流水。但是各地法院也查詢的年限也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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