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債老婆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老公欠債老婆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丈夫欠下的債務,妻子要不要承擔償還的責任,就要依據丈夫的債務是否用於家庭生活而定,並且要看丈夫的舉債是否合法。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而借款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債務。
如果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舉債的一方承擔,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需要的除外。
除了上述規定外,如果丈夫所欠的債務是非法的,例如是為了賭博而欠下的債務,是屬於個人的債務,妻子是沒有責任進行償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
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債務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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