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借款人,欠錢的人跑了怎麼辦
一、找不到借款人,欠錢的人跑了怎麼辦
欠債人跑了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欠債人,欠債人若不出庭或下落不明可作缺席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是《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法院用公告送達,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如果直接欠債人跑了,有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可以將其列為被告;有一般責任擔保人的,若債務人不履行判決,可以起訴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同時申請產財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防止欠債人祕密的手段將他的個人財產變賣或轉移)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及家屬必須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會拍賣。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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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支付令的主要特點有:
1)是一種訴前性質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訴訟性和簡易、靈活、迅速的特點。它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
2)適用案件標的物的特定性。
3)強制性。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
申請支付令後債務人若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一個辦法。
欠錢的人的跑了,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進行追討,找不到人的還可以起訴連帶責任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同時還要申請財產保全,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申請支付令後欠款人不履行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處理債權債務問題的一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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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可以申請支付令。律師解析:可以申請支付令。如果對方欠款到期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先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如果債務人拒絕還款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還錢。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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