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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

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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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規定,債務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由此可見,債權人和債務人申請破產的區別是存在的,破產原因及破產程序上都有顯著的區別。債權人申請破產時需要查審其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債權人還能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的申請,而債務人是沒有權利向法院提出對債權人破產清算的申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