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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債務糾紛

企業破產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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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問題

1、審理的方式不同。根據《意見》第46條和《規定》第73條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釋,對破產企業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異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非完全獨立之訴。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企業破產案的案中之案,在很大程度上受破產案的影響和制約。

3、訴的合併的條件不同。訴的合併有訴的主體合併和訴的標的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