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押權要如何區別
一、抵押權與質押權要如何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
(1)質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押權以質押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押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押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押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依法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押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實行方式不同
(1)質押權人於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佔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並變賣。
5、二者同時設立在一個標的物上的優先效力不同
(1)先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設立的質押權;
(2)可不予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在後設立的質押權;
(3)先設立的質押權優於後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或未設登記的抵押權。
二、簽訂質押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權屬於一種財產權,因此具有讓與的可能性,但是,由於抵押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權利,因此依據抵押權的從屬性之要求,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一併轉讓。抵押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當然受到民法典的保護。抵押權人於抵押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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