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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不還錢找擔保人可以嗎

債主不還錢找擔保人可以嗎

一、債主不還錢找擔保人可以嗎

債務人欠債不還,債權人可以讓擔保人還。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保證,而在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高利貸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高利貸,顧名思義是利息高額的貸款。在民間借貸中雙方可以約定利率,但不可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對於高利貸,我國規定,對於所發生的貸款資金,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則屬於違法的,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三、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法律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相關法律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三)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後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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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擔保人 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