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擬財產在離婚時怎樣分割
在當今互聯網發達的時代,各類網絡平台大舉興起,網民紛紛樂於其中,但是,由此也帶來了許多問題。
例如,離婚時虛擬財產的分割問題,包括直播賬號分割、遊戲賬號、遊戲裝備、Q幣、網絡店等平台賬號的分割。
那麼,離婚時這些虛擬財產到底該如何分割呢?
結合《民法典》中的規定:
可以説是確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地位和其財產屬性。
遊戲賬號、遊戲裝備、Q幣、網絡店鋪等虛擬財產是人們在網絡遊戲或者利用網絡創業過程中投入時間、精力、個人智力等得到的,存在於互聯網空間中的非物化、數字化的一種財產形式。
網絡虛擬財產一般存在於互聯網上,需要通過身份認證等方式獲得,所以其具有人身專屬性、信息性、虛擬性等特點。
在離婚訴訟中,虛擬財產能否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法律上的認定以及技術上的操作也會有一定的困難。
在實踐中,雖然我國對網絡虛擬財產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網絡虛擬財產與現實的社會關係發生具有法律意義的聯繫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時,因其具有財產屬性與一般財產屬性相吻合,在一定條件下網絡虛擬財產也可以轉化為現實中的財產。
夫妻間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自行進行分割,若雙方協商不成提出分割虛擬財產的請求,也僅能對具有一般財產屬性的網絡虛擬財產進行分割,且這一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能轉化為現實中的財產。
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財產性質的虛擬財產都能進行分割,例如一些遊戲賬號、遊戲裝備等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
這些虛擬財產雖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與傳統財產相吻合的基本性質,但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隨着互聯網的發展,財產所有權也不斷的被延伸,網絡虛擬財產也逐漸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的一部分。
在我們團隊辦理的離婚訴訟的案件中,也出現過要求分割網絡虛擬財產的離婚案件。
所以,對於網絡虛擬財產,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性質等,以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其進行認定和規制。
其次法律還應依據網絡虛擬財產性質等特徵明確規定相應的評估、分割和處置等條款,使其真實價值和相應的權利人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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