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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一)收條、借條和欠條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借條不僅表明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同時還能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且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欠條則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借債權債務關係是欠條形成的一種原因,但不是欠條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債務人有足夠的理由否認欠條形成原因的真實性,欠條持有人有義務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真實存在。

收條則有可能是取原來屬於自己的東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取自己有權收取的財產所形成,本身並不表明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只是表明了一種收到款或物的事實狀態,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係,有待於對收條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以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收條產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條當然作為當事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

(二)收條、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

由於借條和欠條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同,它們的法律效果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權利上主張權利的時間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如果借條和欠條都寫明瞭還款期限的,借條的權利人在期限屆滿以前是不能向義務人主張還款的權利,而欠條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不受欠條上還款期限的限制,因為這時,借條中還款日期反映了借款合同關係,所以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內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義務,除非借款人同意,否則就屬違約,而欠條是債務人單方向債權人出具的承認債務存在憑證,所以債務人自行訂立的還款期限只是其自己向債權人的一種承諾,對債權人並無約束力。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如果借條和欠條都沒有寫明瞭還款期限的,欠條的債權人自然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而借條的內容反映了借款合同的內容,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借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這一點借條與欠條是一致的。在借條和欠條都沒有寫明瞭還款期限的情況下,欠條中“欠”是一種典型的債權債務關係,欠條出具之日就是債權債務形成之時,權利人可隨時行使權利,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應當知道這是對自己權利的侵犯,根據《民法典》和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侵害時起計算”。

所以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對於沒有寫明瞭還款期限的借條,如果債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那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了。如果債權人如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有權利可以不還,這種不作為就談不上是對權利人的侵害,只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不立即返還,債權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但是借款人二十年內沒有返還借款,出借人也沒有向債款人主張過權利,應當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即出借人在借條成立時起二十年後再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借條和欠條都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因此,如果屬於借貸關係,則一般寫為借條更為合適。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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