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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找誰處理?

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找誰處理?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找誰處理?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二、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典》關於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3、應注意的其他事項

在擔保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如果擔保主體發生合併、分立等事項,應由變更以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如果擔保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則按照其擔保貸款的數額來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而不應該互相推託,不負責任。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也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在分配舉證責任上,當然也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一般規則。根據此規則,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言之即原告或債權人須對存在真實的債權並已到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或債務人需對否認債權真實性或其他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