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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驗收條件有哪些

一、公路工程交工驗收條件有哪些?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並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二、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內容有哪些?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准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

(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三、公路工程交工驗收流程是怎樣的?

(一)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且經施工自檢和監理檢驗評定均合格後,提出合同段交工驗收申請報監理單位審查。交工驗收申請應附自檢評定資料和施工總結報告。

(二)監理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抽檢資料以及對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對施工單位交工驗收申請及其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後,應同時向項目法人提交獨立抽檢資料、質量評定資料和監理工作報告。

(三)項目法人對施工單位的交工驗收申請、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定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重點抽查檢測,認為合同段滿足,交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

(四)對若干合同段完工時間相近的,項目法人可合併組織交工驗收。對分段通車的項目,項目法人可按合同約定分段組織交工驗收。

(五)通過交工驗收的合同段,項目法人應及時頒發“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

(六)各合同段全部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及時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

綜上所述,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施工單位,可以交付公路工程,對公路工程驗收的內容也比較多,比如合同執行情況,對施工材料施工總結報告等相關材料都要依法進行審查。確認公路工程質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能依法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