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民間借貸

前夫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共同財產?

前夫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共同財產?

一、前夫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共同財產?

1、前夫個人債務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的。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1065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是什麼?

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夫妻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是需要做出明確的處理的,當然了,如果是前夫個人所負債務,應當是由前夫個人財產承擔還款的責任,不能夠利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中有一半是屬於前夫的,因此可以利用這部分的財產來償還個人債務。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