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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夫妻債務糾紛

民間借貸夫妻債務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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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夫妻債務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民間借貸,夫妻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借貸雙方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實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是“AA”制的。該法律規定,一方面加大了對出借人債權的保護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劇了當事人結婚所帶來的
“破產風險”。

作為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瞭解清楚這方面的內容其實是很有必要的,畢竟這關係到自己的利益問題。而要是現實中,出現了相關糾紛的話,建議當事人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避免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