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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的本金債權及利息債權定義

關於本金債權由於長期以來對企業間借貸基本上採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態度,因此在責任承擔方面,一般僅支持本金債權。
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應當確定無效。因此,從利息的性質來講,無論企業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護本金債權的同時,也應保護利息債權,只是利息的計算方法不同。如果認定企業借貸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可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

企業間借貸的本金債權及利息債權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