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逃債包括了哪些情形
在現代社會中出現了一些企業藉資產重組為由將原單位全部資產和資金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單位名存實亡,還有一些企業藉資產重組之名將原公司劃分為若干小公司,債權債務、經營管理與原來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為“空殼”等現象。這些行為就屬於破產逃債,即債務人不依法進行破產,隱匿企業財產,造成資不抵債假象進而達到免除債務的目的的逃債方式。那麼破產逃債的情形包括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破產逃債的情形包括哪些
縱觀各種各樣的破產逃債現象,歸納起來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
1、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產前,就進行假破產、真逃債的準備。
主要表現有:
(1)一些企業規避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內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後濫用破產製度,金蟬脱殼,逃廢債務。
(2)一些企業利用企業分立的形式,採取“先分後破”、“新老企業劃斷”等方法,將資產轉移到新設的企業,然後根據分立協議由老企業承擔全部債務,然後由老企業宣佈破產,甩掉債務。
(3)一些企業通過投資的方式轉移資產,使原來的企業僅剩下“空殼”。
2、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後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
主要表現有:
(1)按現行《破產法》規定,一般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程序,最快也得6個月時間。債務人利用在這段時間內仍對企業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進行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破產逃債活動。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破產財產有形、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可能增大一些。
(2)擅自套用國務院有關破產試點城市的優惠政策,隨意抬高職工生活安置費。職工破產安置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後,大多數企業實際上已無產可破,剩下的債權幾乎得不到清償,只剩下空頭的請求權。
(3)一些企業在申請破產後,採取邊破產、邊生產、邊賴債的經營方式,逃廢、懸空債務。
3、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產遮債的行列,對破產選債予以支持縱容,甚至策劃。
二、該如何防範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許多綜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對策也是多方面的。現就《破產法》如何防止破產逃債提出以下的對策。
1、對新《破產法》草案涉及破產逃債對策:
(1)進一步完善有關別除權的規定。
(2)完善管理人的責任。
(3)進一步完善有關無效行為的規定。
2、新《破產法》草案應增加的對策
(1)在新《破產法》中明確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允許債權人進行債的保全。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原則上無對外效力。但基於權利的不可侵犯性,當債務人與債之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時,應允許債權人採取一定的措施排除侵害,保全自己的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因怠於行使其權利使債權人的債權有無法實現的危險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如債務人因怠於行使向第三人催討自己賬上的應收款,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以保全自己的債權。
(2)新《破產法》草案應採用“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對關聯企業破產逃債行為,實行法人資格否認制度,追究具有控制因素的關聯企業的財產責任。
關聯企業是指企業之間為追求更大規模的經濟效益,通過股權參與或資本滲透、合同機制或其他手段所形成的企業聯合。關聯企業的外部表現形式主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投資參股的公司和人員連鎖的公司。由於(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與關聯企業存在着密切的經濟利益聯繫,債務人的破產或許是因為母公司的控制,或許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把財產轉移到母公司或提前進行個別清償等。目前,我國法律還未確立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對在何種情況下,對哪些關聯企業運用法人資格否認制度還有待迸一步探討。就破產法律制度而言,這一理論至少適應於國內的集團公司、國外的跨國公司中的子公司破產案件。
從善良的願望出發制定的政策制度,在實踐中不一定收到良好的效果。外因是通過內因起作用的,債務人應該要明白,僅靠免責是不可能東山再起,只有激發內在的動力,提高內在素質,加大其權利與義務,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茁壯成長。關於破產逃債的情形包括哪些,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要是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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