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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人會議主席如何選

破產債權人會議主席如何選
律師解析:破產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