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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

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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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是怎樣的?

破產案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如下:
1.債權人簽到、與會其他人員簽到;
2.人民法院核對參加會議的債權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3. 人民法院宣佈參加會議的人員:債權人、管理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財務人員、工會代表;
4.人民法院對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關問題的説明(包括:對參會人員的説明、對通過決議條件的説明、對申報債權總額和比例的説明、對暫不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的説明);
5.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