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清償的規定
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對債務進行清償的時候,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
具體如下: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應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6、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首先,清算費用是合夥企業首先應當支付的,接下來就是先支付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然後再是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的債務,最後如果有剩餘的話則按出資比例退還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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