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夥時可以不承擔原合夥債務嗎
一、入夥時可以不承擔原合夥債務嗎
新合夥人的入夥行為表明他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及債務狀況予以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他理應對合夥企業過去的債務同樣承擔責任。並且如果允許其只對以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就會出現在一個合夥企業中存在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不同責任的兩種合夥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將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
我國《合夥企業法2006》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通常情況下,合夥人之間的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法規定,就有效---即法無禁止即有效。法律不限定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就合夥關係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夥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夥協議根據新合夥人入夥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夥人對其入夥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並不違法。
新入夥的合夥人仍應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僅是在新老合夥人之間約定的對外效力的表現形式,即新老合夥人即使存在內部協議,對不知情的第三人債務然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老合夥人之間約定的對內效力表現在:為了防止原合夥人利用接納新合夥人入夥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夥企業對新合夥人的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新入夥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合夥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新合夥人雖然與老合夥人一道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新合夥人依據雙方的“新合夥人不承擔入夥前債務”的約定,就其承擔部分向老合夥人追償。
二、合夥人怎麼承擔合夥債務?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入夥時可以不承擔原合夥債務嗎?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承擔的。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是有償還的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合夥人追償債務。如果合夥人拒不承擔合夥債務,作為債權人,您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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