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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區別

置換債券是政府以前有債務,目前還未償還的,是政府的存量債務;然後再以政府的名義發債,將募集到的資金用來償還即將到期的存量債務。
再融資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而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即“借新還舊”債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八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範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