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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需經過清算程序嗎?

公司分立需經過清算程序嗎?
律師解析:公司分立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
一、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
1、董事會提出分立的決議;
2、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對該提議進行表決;
3、表決通過後,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分割公司財產;
5、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6、辦理工商登記。
二、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在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通過股東會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