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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

公司擔保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法定代表人依職權為他人擔保

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形成獨立的意志。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經明確賦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決定為他人擔保的權利和限額,那麼其可以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即使擔保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對外承擔責任。

(2)章程沒有賦予法定代表人對外擔保的權利

對外擔保關係着公司發展和股東權益,在章程沒有規定時,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依據章程規定表決程序來通過決議,沒具體規定的,需要過一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可對外擔保。

2、以公司名義為股東擔保

公司有獨立的資產並獨立的承擔責任,因此公司可以為自己的股東擔保,但為了避免股東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利益,我國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不能自由擔保。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3、擅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實質上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因此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或超出擔保限額的行為,相對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表公司擔保的權利時,可能會構成表見代理,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公司其他股東只能按照內部程序對行為人追責,要求賠償,除非相對人事先知曉該情況。

標籤: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