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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轉移財產該怎麼辦

有的債務人在有錢還債的情況下,可能出於一些原因而不想還債,甚至還有為了逃避債務而私下轉移財產的情況。對於債權人而言,這無疑是對追討債權不利的,那麼要是遇到債務人轉移財產應該怎麼辦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債務人轉移財產該怎麼辦

一、債務人轉移財產應該怎麼辦

(一)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如果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這裏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對於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因為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注意什麼

(一)必須向法院提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條規定的撤銷權並不是僅憑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發生效力變化,債權人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藉助法院判決實現撤銷權。

(二)撤銷權人起訴時應證明:

第一,其對債務人享有有效債權。

第二,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第三,債務人不正當地處分了財產。

第四,處分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至於債務人處分行為是否影響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這一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公民的私有財產屬於個人隱私,債務人對自己的清償能力認知程度大大高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認為其處分行為並未影響其清償債務的能力,就應就其還擁有其他財產足以履行債務進行舉證。

(三)撤銷權人只能要求確認債務人

與第三人之間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不能直接請求受償。民法理論上認為,撤銷權旨在保護全部債權人之利益,撤銷權行使後發生的返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由一般債權人平均受償。撤銷權實現的效果只是使債務人的財產恢復原狀,至於債權人要獲得清償,必須另行向債務人請求。

我國法律賦予債權人一定的撤銷權,因此要是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話,此時債權人就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這也是債權人對自己權利的一種救濟途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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