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了借條有效嗎,債務人死亡之後如何處理
一、借款人死了借條有效嗎
借款人死亡,不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借條的效力可以從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該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是否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該借條內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四,借條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二、債務人死亡之後如何處理
這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
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將數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
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財產繼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定債務清償的時間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對剩餘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後,在債權人有數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的難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
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蔘加訴訟。
只要此時借條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簽訂的,各方也符合了規定的條件、標準,那麼就不能因為借款人的死亡,否定借條的法律效力。但此時畢竟借款人已經不在了,就起生前的債務該如何處理呢?上文中對此也做出了講解,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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