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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連帶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連帶責任的特徵如下: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着債的關係;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作為一種可分別承擔的財產責任,其客體必須是種類物,而不是特定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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