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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的特徵是怎樣的

一、連帶責任擔保的特徵是怎樣的

連帶責任擔保的特徵是怎樣的

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就債務人的內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對連帶責任有以下規定:

(1)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是什麼?

1、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2、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避免責任人的僥倖心理,一旦確認與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那麼相關人員也會和當事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處罰,能夠有效地抑制犯罪參與人數,但在認定連帶責任的時候也會相當謹慎,確保公正。

標籤:擔保 連帶責任